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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财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思付、居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思付,居飞,周生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财保394号申请人:赵思付,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居飞,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周生其,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申请人赵思付以被申请人居飞驾驶的赣G×××××号小型越野客车、被申请人周生其驾驶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于2017年6月24日1时许将其撞伤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赣G×××××号小型越野客车(保全价值20000元)、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居飞驾驶的赣G×××××号小型越野客车、被申请人周生其驾驶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赵思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祥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