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达朝莹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朝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朝莹,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陕西仆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朝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甜、被告人达朝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1#年12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达朝莹酒后驾驶陕AV##C9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王秒、杜健),由安康市高新莲花小吃城前往其租住地安康高新现代城38栋时,行经安康高新现代城37栋楼前路段,撞上停放在路边的车主为邓金富的陕G**##3号小型轿车、车主为张丁岩的陕G**##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邓良峰的陕G**##5号小型轿车、车主为邓良兵的陕GK**##号小型轿车、车主为熊邦东的陕GQ**##号小型面包车、车主为邓良建的陕GC**##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证上登记车主为周长江(实际车主为谢承龙)的川K**#4#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罗永希的陕G**#1#号二轮摩托车,后仰翻在38栋楼前道路上,造成达朝莹、王秒、杜健受伤,9辆车及38栋楼前围栏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经现场对被告人达朝莹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达朝莹血液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该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达朝莹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达朝莹向各车主积极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向邓金富赔偿各项费用25000元;向罗永希赔偿各项费用900元;向邓良兵赔偿各项费用6560元;向谢承龙赔偿各项费用4000元;向邓良峰赔偿各项费用28375元;向邓良建赔偿各项费用24275元;向熊邦东赔偿各项费用16000元;向张丁岩赔偿各项费用19711元;各车主对被告人达朝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达朝莹从轻处罚。王秒自愿放弃伤情鉴定,并对被告人达朝莹的行为予以谅解。(2)汉滨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达朝莹在社区表现较好,能积极悔罪,其家属能配合矫正监管,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和社会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达朝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三台合一指挥中心122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查获经过;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达朝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王秒出具的放弃伤情鉴定声明及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王秒、杜健、邓金富、熊邦东、邓良峰、邓良兵、邓良建、田军、王倩妮、姜维刚、刘焕卫、张进春、罗长其、何秀军的证言及被告人达朝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朝莹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达朝莹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达朝莹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达朝莹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各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汉滨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报告证实对被告人达朝莹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和社会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达朝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达朝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待本判决确定后另行裁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