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郑轩、方娅与崔目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7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轩,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娅,女,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目玉,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靳灼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轩、方娅因与被上诉人崔目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轩、方娅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欠款已经清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崔目玉诉讼请求。崔目玉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崔目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轩、方娅偿还欠款1009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崔目玉经营砖窑厂生意,郑轩从崔目玉赊欠砖,于2015年2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崔目玉砖款拾万零玖百元整(100900元)郑轩2015年2月6日。郑轩与方娅系合法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郑轩欠崔目玉砖款事实清楚,对崔目玉要求其偿还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郑轩与方娅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郑轩辩称已通过郑广东将欠款偿清,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郑轩辩称把房子抵给郑广东作为欠崔目玉的砖款,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双方对砖款的支付时间未作明确约定,郑轩与方娅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所欠货款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郑轩、方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崔目玉砖款10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郑轩、方娅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轩欠崔目玉砖款100900元事实清楚,其应当清偿该欠款。郑轩主张已经把房子抵给郑广东以清偿本案债务,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一审判令郑轩、方娅夫妻偿还本案债务及相关利息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元,由郑轩、方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