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文喜、陈启洪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喜,陈启洪,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智拓尚筑建筑设计咨询服务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喜,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洪,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号。法定代表人:劳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智拓尚筑建筑设计咨询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庄边杏吉路农行对面*号铺*楼。经营者:徐刚。上诉人潘文喜与被上诉人陈启洪、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智拓尚筑建筑设计咨询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潘文喜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潘文喜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潘文喜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文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宗艳书 记 员 区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