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欧阳伟如与周玉金、武汉兴冠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伟如,周玉金,武汉兴冠捷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452号原告:欧阳伟如,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光,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千林,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金,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武汉兴冠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特1号212号。法定代表人:蔡兴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B栋8楼。负责人:胡幼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原告欧阳伟如与被告周玉金、武汉兴冠捷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汉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伟如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玉金的起诉。2017年7月13日,原告欧阳伟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伟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伟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阳伟如负担。审 判 长 汪 骏审 判 员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