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通法吉0822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作明与王孝和、孙静、高兴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明,王孝和,孙静,高兴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通法吉08**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明。被执行人:王孝和。被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高兴远。李作明与王孝和、孙静、高兴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作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法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