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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梁克涛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梁克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866号原告: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新远大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徐斌。原告:梁克涛,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系是实际车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郭强,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海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梁克涛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梁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梁克涛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