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运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运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501号被罚款人李运起,男,1967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左红建诉李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李运起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运起罚款5000元,限于2017年8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炳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