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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尚秋与柳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尚秋,柳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63号原告:冯尚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茜茜,。被告:柳崇亮,男,。原告冯尚秋与被告柳崇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尚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冯尚秋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