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凤玲与许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玲,许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457号原告李凤玲,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许更新,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玲与被告许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更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玲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更新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