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5民初3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677许天英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英,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谷晖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677号之二原告:许天英,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王苗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谷晖,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涛,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天英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朱谷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原告许天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天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400元,由许天英负担。审 判 长  陈军慰审 判 员  吴 坚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敏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