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81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金元、杨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元,杨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金元,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杨德青,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金元与被执行人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德青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庆元支行营业部账号(62×××15)内的存款5300元至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