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献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献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献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胡献华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献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801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胡献华与被起诉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工程款付款协议纠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人与陈建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约定了如有纠纷,向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的为出借方签约地法院,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胡献华与陈建明在双方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到出借方签约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此后,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与胡献华、陈建明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陈建明同意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胡献华还款。该《三方协议》实际上系债权转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与胡献华、陈建明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没有另行约定管辖协议,在受让人并未抗辩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应推定原《借款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故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应对本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801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