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太娥与陈金霞杨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娥,陈金霞,杨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866号原告:刘太娥,女,1952年11月18日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祖耀,重庆渝法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霞,女,1981年1月19日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白建安(被告陈金霞之夫),男,1974年10月13日生,住本县。被告:杨翠华,女,1975年12月8日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杨秀权,男,1944年1月7日生,住本县。原告刘太娥诉被告陈金霞、杨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太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太娥承担,退还原告预交诉讼费200元。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鹤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