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亮、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洪亮,章敏,李毛仔,艾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20号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新建路51号。法定代表人:曾金其,董事长。被告:李洪亮,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章敏,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李毛仔,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艾玉云,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洪亮、章敏、李毛仔、艾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459元,减半收取计2229.5元,由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