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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亮、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洪亮,章敏,李毛仔,艾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20号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新建路51号。法定代表人:曾金其,董事长。被告:李洪亮,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章敏,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李毛仔,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艾玉云,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洪亮、章敏、李毛仔、艾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459元,减半收取计2229.5元,由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