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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11民催4号申请人: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申请人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泰安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31000051/25896572,票面金额十一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娟人民陪审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贾俊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