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仲仪、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仲仪,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仲仪,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景芬,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上诉人蔡仲仪因与被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蔡仲仪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仲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 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