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东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东长福,李万珍,东文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3598-1号申请人: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长福。被申请人:李万珍。被申请人:东文韬。申请人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长福、李万珍、东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密市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万珍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花园街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东文韬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高密经济开发区花园街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