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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武与被执行人韩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武,韩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94号申请人:王秀武,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韩成功,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王秀武与被执行人韩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韩成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秀武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侯某甲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韩成功、侯某甲负担(原告王秀武已垫付)。申请执行人胡张娜因被执行人韩成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成功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秀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