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承念与王承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念,王承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029号原告:何承念,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承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何承念与被告王承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承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承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丹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