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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付广清与杨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广清,杨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101号原告:付广清,女,194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琴,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忠伟,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付广清诉被告杨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付广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广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付广清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