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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玲与梁仙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玲,梁仙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739号原告:黄道玲,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力,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仙送,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黄道玲与被告梁仙送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道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卫力、被告梁仙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承包款113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中旬,被告家有一间坐落在路桥区金清镇××区××幢的房屋,与同幢的梁仙增(两间)、梁华(三间)、梁仙斌(两间)、梁仙保(两间)共五户十间均需建造,五户一并以包清工形式承包给原告,口头约定每间房屋五层半高为承包款人民币37000元/间(毛胚房),其它房内附属建筑等另外结算,房屋以结顶为完工。被告的房屋后加了半层,现���层高。2016年12月底五户房东与原告一起在梁仙斌老家结算,被告应付承包款42350元,陆续支付了30000元,退模石连窗底1000元,尚需支付原告11350元,梁仙增与梁华均按原告提供《结算单》付清了承包款,由于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发生争吵,金清派出所已立案,建议民事案件向法院诉讼,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仙送辩称,将坐落在路桥区金清镇××区××幢的一间房屋以包清工的形式交由原告黄道玲施工,且每间五层半承包款约定为37000元属实;后经实际施工增加半间工程量,认可800元;实际已支付承包款30000元属实;应扣除未做模石连窗底两层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浇地坪1250元、公墙1200元、楼梯顶2100元、6层现浇800元等均已包含在约定的每间承包款37000元之中,不应再行承担;另因原告对楼顶现浇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渗水,被告另行购买了3100元材料予以重整,原告应予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中旬,被告梁仙送将坐落在路桥区金清镇××区××幢的一间与同幢梁仙斌、梁仙保等共十间房屋一并以包清工形式发包予原告黄道玲,口头约定每间房屋五层半高,每间承包款为37000元,双方庭审中均认可实际施工后每间增加80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承包款30000元。后房屋结顶完工,但顶楼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已由被告出资且由原告免费施工予以重整。上述事实,有原告黄道玲、被告梁仙送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梁仙送将农村建房以包清工形式交予原告黄道玲施工,双方成立的系为承揽法律关系,口头约定每间承包款37000元,后每间施工增加800元,且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浇地坪1250元、楼��顶2100元、6层现浇800元等,鉴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亦未能够证明该些工程系独立于主体结构的附属建筑,且结合日常生活常理,亦应纳入一次性包价之中,故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关于应退还未做模石2000元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此项减量工程对应的费用,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可按原告自认的1000元予以认定。双方争执的核心焦点在于楼房顶存在漏水、渗水的质量问题是否系原告施工所致以及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原告认为系被告商品混凝土迟延到达、被告抹光不规范等原因所致,被告则认为系原告现浇后未盖薄膜、现浇水平不稳等原因所致。本院认为,对于楼房顶存在漏水、渗水现象已为事实,虽然双方均陈述各自的相应理由,但均无确切证据,鉴于原告庭审中认可被告因楼顶重置所花材料费为2000元,损失已然���生,基于双方利益衡平,对该部分酌定由原告补偿给被告1000元。综上,一间楼房包清工价37000元、加层增量8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30000元、退模石连窗底1000元、补偿1000元,故被告尚需支付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仙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道玲建房承包款58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被告梁仙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来���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欣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揽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承揽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4739号黄道玲、梁仙送:原告黄道玲为与被告梁仙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9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