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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彦敏与王立志、王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敏,王立志,王凯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故城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76号之一原告:李彦敏,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志,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王凯文,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玉,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故城县支公司。住所:故城县康宁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爱华,经理。原告李彦敏诉被告王立志、王凯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彦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立志、王凯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故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彦敏负担。审判员  赵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