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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干德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干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被执行人:干德才,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干德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宁知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干德才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ZL20103014098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干德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宁知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兵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