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德军与颜兰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军,颜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夏德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颜兰芳,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夏德军与被告颜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6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德军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颜兰芳支付欠款人民币452,85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及其名下沪AEXX**车辆。对其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华纺上海湾易墅32号楼112室,短期内难以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既无存款,又无证券、社保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66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