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静静与邓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静静,邓晓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240号之一申请人:汪静静,女,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邓晓峰,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汪静静与被申请人邓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汪静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邓晓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依法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杨金龙名下座落在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40幢1单元14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静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晓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杨金龙名下座落在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40幢1单元14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静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睿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