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97陈慰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慰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9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慰林,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慰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慰林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慰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慰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慰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慰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慰林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5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广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