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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催2号申请人: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柳树乡黑城村崖头社。法定代表人:张栋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生,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申请人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金额为800000元;出票人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登栋林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乃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