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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位吟、潘再卫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位吟,潘再卫,黄炎坤,宣泽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24号被告人梁位吟,男性,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无前科。辩护人杨明玖,规定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再卫,男性,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无前科。被告人黄炎坤,男性,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无前科。被告人宣泽锋,男性,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无前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位吟、潘再卫、黄炎坤、宣泽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惠泽、告人梁位吟及其被害人杨明玖、被告人潘再卫、黄炎坤、宣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梁位吟为帮其大哥梁位大索取人民币80万元和港币33万元的债务,纠集韩湛辉及几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在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售楼中心附近将被害人冯某挟持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一条村的池塘边和徐闻县海安镇靠海边的一个沙场进行拘禁和胁迫其还钱。期间,被告人梁位吟让被害人冯某通过使用银行卡刷POS机的方式还人民币4万元到徐闻县银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2月15日早上5时许,被害人冯某趁看守人不注意之机逃跑出来。2017年4月14日18时许,为索取债务,被告人梁位吟与韩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由韩湛辉带上被告人黄炎坤及两名男青年(另案处理)在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对面的溢香酒楼后面处将被害人冯某强行拉推上一辆轿车,用手铐铐住冯某一只手,后开车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一条村的池塘边,不久,被告人梁位吟亦驾车到此处,随后被告人梁位吟等人对被害人冯某的背部、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威逼其还钱。当天晚上9时许,由于冯某没有钱还,被告人梁位吟就同韩湛辉及两名男子用一辆车将被害人冯某挟持到徐闻县下洋镇南尾宫村的一间空置平房拘禁。4月15日上午9时,被告人梁位吟用冯某的一张银行卡刷POS机还了人民币4万6千元,并威逼冯某继续还钱,晚上9时许,被告人梁位吟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宣泽锋帮忙看守冯某。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梁位吟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潘再卫叫其提供房间休息,后被告人梁位吟、宣泽锋等人将冯某带到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南安村175号潘再卫家中继续拘禁,由宣泽锋、潘再卫两人负责看守冯某。4月17日晚上8时许,公安人员才将被害人冯某解救出来,并先后抓获了被告人梁位吟、潘再卫、宣泽锋、黄炎坤,缴获梁位吟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手铐一副。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被人打伤全身多处致体表挫伤面积达99.65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梁位吟、潘再卫、黄炎坤、宣泽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彭某、陈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物品照片辨认,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位吟、潘再卫、黄炎坤、宣泽锋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公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位吟、潘再卫、黄炎坤、宣泽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被拘禁期间遭受殴打,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位吟提出犯意,纠集同伙,殴打被害人,是主犯;被告人黄炎坤被他人纠集参与强行带走被害人,被告人潘再卫、宣泽锋听从梁位吟的安排看守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位吟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为他人追讨债务引发本案,是事出有因,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位吟两次纠集同伙非法拘禁被害人,且伤害被害人身体,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位吟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位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潘再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三、被告人黄炎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四、被告人宣泽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五、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手铐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