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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徐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徐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95号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芝东路567号蓝天商厦1幢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327091U。被告:徐毅,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徐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毅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