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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与马光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马光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0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姚登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光会,女,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诉被告马光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马光会已经返还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贞丰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