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英杰与迟金满、孙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杰,迟金满,孙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3855号原告:高英杰,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苹苹,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系原告之妻。被告:迟金满,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孙忠德,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高英杰与被告迟金满、孙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英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苹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金满、孙忠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此借款由被告孙忠德提供担保,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孙忠德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当原告于2016年年底需要用钱时要求被告偿还时,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偿还,但至今未还。被告迟金满、孙忠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9日,被告迟金满向原告高英杰借款50000元,由被告孙忠德作为担保人,被告迟金满向原告高英杰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迟金满向原告高英杰借款50000.00元属实,理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孙忠德对担保的借款本金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金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英杰借款本金50000.00元,被告孙忠德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邮寄费88.00元,合计613.00元,由被告迟金满、孙忠德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高英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