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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霍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霍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1民初61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霍某被告:张某某,系被告霍某之妻。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霍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霍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即为15750元;偿还下余2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均以15‰计;3、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6日,被告因投资生意向原告贷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以15‰计,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如需要款时,被告应随时偿还。被告霍某将款贷走后,向原告清偿两年利息,后再未偿还分文本息。被告霍某还曾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贷���5万元,约定月利率以15‰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霍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2万元本金。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这两笔款项的本金、利息,被告霍某称其所投资款也让同学骗了,无法回笼,便一直推拖着。原告认为此款系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如其诉请。被告霍某辩称,贷款是事实,认可原告诉状所述。但由于其所投资款也不能及时回笼,当前没有能力给原告还清贷款。被告张某某述称(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同其谈话内容),其并不知道霍某向段某某贷款是事情,其不负责偿还该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贷款条据,因被告霍某无异议,依法予以��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霍某因在其同学处投资生意需资金,分别于2013年3月6日、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贷款20元、5万元,月利率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霍某将所贷原告本金20万元这笔款项利息清偿了二年,又于2016年9月30日将所贷原告本金5万元这笔款项清偿3万元本金。后被告再未偿还原告分文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霍某以其所投资款不能回笼,一直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霍某及其妻即被告张某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霍某认可其向原告贷款的事实,且原告提供了贷款条据予以印证,又原告诉请的贷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霍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作为贷款人霍某之妻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霍某应共同偿还此债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霍某、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霍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2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利息从201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偿还原告段某某5万元本金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月利率以15‰计;偿还原告段某某2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被告霍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