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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梅与被告刘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刘建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835号原告:李爱梅,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刘建设,男,约55岁,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梅与被告刘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被告的身份信息错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爱梅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