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梅与被告刘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刘建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835号原告:李爱梅,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刘建设,男,约55岁,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梅与被告刘建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被告的身份信息错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爱梅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