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平、乔金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平,乔金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平,男,汉族,1950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金风,女,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新郑市。再审申请人王平因与被申请人乔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对王平的债权未予支持是错误的。申请对署名为司成立的2006年9月15日出具的《借条》进行鉴定。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平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对署名为司成立的2006年9月15日出具的《借条》进行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王平主张2006年9月15日司成立向其借款60000元不成立,并无不当。综上,王平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事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