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转取保候审于住所。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北大田村王某4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用菜刀撬开抽屉,盗窃王某4人民币300元;接着又爬墙进入王某5家,推门入室,盗走王某5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86元、港币500元。2、2016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王某2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盗窃王某2人民币20余元;接着又爬墙进入王某3家,推门入室,用菜刀撬开抽屉,盗走王某3人民币20余元,后孙某在院内平房上被群众发现,报警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3、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大曲家埠村郑某1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盗窃郑某1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00元。4、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大曲家埠村王某6家,爬墙入院,爬窗入室,盗窃王某6人民币1900元;接着又爬墙进入郑某2家,砸碎窗户玻璃进入室内,盗走郑某2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报案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盗窃王某3家财物系未遂,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某辩称,指控的第一起中没有盗窃到港币,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北大田村王某4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用菜刀撬开抽屉,盗窃王某4人民币300元;接着又爬墙进入王某5家,推门入室,盗走王某5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86元、港币500元。2、2016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王某2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盗窃王某2人民币20余元;接着又爬墙进入王某3家,推门入室,用菜刀撬开抽屉,盗走王某3人民币20余元,后孙某在院内平房上被群众发现,报警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3、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大曲家埠村郑某1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盗窃郑某1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00元。4、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步行来到平度市旧店镇大曲家埠村王某6家,爬墙入院,爬窗入室,盗窃王某6人民币1900元;接着又爬墙进入郑某2家,砸碎窗户玻璃进入室内,盗走郑某2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入户盗窃作案四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依法扣押人民币40元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王某3。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办案说明,证实孙某不是网上逃犯;(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的处理情况。(二)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王某2家平房上看到被告人后报警的事实。(三)被害人王某4、王某5、王某2、王某3、郑某1、王某6、郑某2的陈述,证实各自家中财物被盗的时间、数量等。(四)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其多次入户盗窃的事实及过程,但否认盗窃港币的事实。(五)手印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害人郑某2家东厢房北门外侧把手上20cm处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左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六)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以及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中一起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于其没有盗窃到港币的辩护意见被被害人的陈述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赃款人民币4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朋春人民陪审员 田 静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永伟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