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刚与被执行人童春丰、童云合同纠纷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刚,童春丰,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有刚,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童春丰,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童云,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腾冲市。关于李有刚申请执行童春丰、童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童云在中国工商银行251002560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91.97元,被执行人2017年7月11日请求本院扣划该款支付本执行案中腾越镇字第XXXXXXXX号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本院2017年7月12日扣划冻结款人民币40891.97元,2017年7月17日到房屋抵押贷款银行代为支付腾越镇字第XXXXXXXX号房屋贷款,现因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云在中国工商银行251002560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91.9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廷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