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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凌军与石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军,石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94号原告:凌军,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XX明,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淅川县,特别授权。被告:石峰,男,汉族,现年30岁,住淅川县。原告凌军诉被告石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凌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凌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谢蕊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