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飞轮与王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轮,王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959号之一原告:王飞轮,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王飞轮与被告王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轮撤回对被告王旭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1795元,由原告王飞轮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