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文康申请执行赵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康,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93号申请人顾文康,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新村社6号。被执行人赵鹏,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米易县攀莲镇南街14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顾问康与赵鹏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张 睿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