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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章静、赵娟等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静,赵娟,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78号之一原告:章静,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赵娟,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卓伟德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莉,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章静、赵娟与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章静、赵娟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李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静、赵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静、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4元,减半收取计5602元,由原告章静、赵娟负担。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琪琳速 录 员  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