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永力与李满堂、王文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力,李满堂,王文启,王运福,袁国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523号原告:林永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满堂,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文启,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运福,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袁国富,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林永力与被告王文启、王运福、袁国富、李满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林永力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永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力撤回对被告王文启、王运福、袁国富、李满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保利审 判 员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