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惠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惠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345号原告:余姚市惠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葛江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梦洁、史销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东泊子村。负责人:杨志刚,职务不明。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航天路***号内*号。法定代表人:田玉春,职务不明。原告余姚市惠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惠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原告余姚市惠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