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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71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126号龙韵花园(龙韵大厦)B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18209J。法定代表人:李丽云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法定代表人:葛庭栋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271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李学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丽洲新村19栋403室的房屋和担保人李亚林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37号5栋1单元401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业实业有限公司已撤销对被告的保全申请,系解除保全申请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确认。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永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担保人李学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丽洲新村19栋403室房屋的查封。立即解除对担保人李亚林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37号5栋1单元401室房屋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