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秦祖成与王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祖成,王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876号原告秦祖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鄄城县。被告王建利,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鄄城县。原告秦祖成与被告王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予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祖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祖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秦祖成负担。审判员  夏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