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秦祖成与王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祖成,王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876号原告秦祖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鄄城县。被告王建利,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鄄城县。原告秦祖成与被告王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予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祖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祖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秦祖成负担。审判员 夏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