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德权、杜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权,杜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世英,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德权与被执行人杜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世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德权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德权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杜世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世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