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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左奎、张华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左奎,张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太村村民委员会,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太村第11村民小组,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太村第14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奎,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华,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宽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通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世光,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泾河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木刚,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忠玖,局长。原审第三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华云,主任。原审第三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太村第11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光安,组长。原审第三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新太村第14村民小组。负责人代选林,组长。再审申请人左奎、张华因诉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许镇政府)、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行终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奎、张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左奎、张华以黄许镇政府、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黄许镇政府作出的审批、德阳市旌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批复、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述三个行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本应分别立案审理,一审法院未予分案,程序不当。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提出申请,其不予审查、答复,或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法,但不予满足的情况下才为失职。本案中,被诉的三个行为均为三被申请人应德阳市禽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而作出的,满足了该公司的要求,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奎、张华的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左奎、张华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左奎、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奎、张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审判员  毛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晴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