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闫忠心、王兴珍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忠心,王兴珍,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438号原告:闫忠心,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王兴珍,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闫忠苏,女,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注册号500107000075903。法定代表人:代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忠心、王兴珍与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于春林书 记 员 陈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