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向彬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彬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4刑初78号公诉机关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彬彬,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宁市安居区。2009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遂安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彬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彬彬及鉴定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向彬彬和陶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国贸大酒店KTV唱歌时,陶某提出将其朋友陈某叫过来唱歌,并提议如果陈某开车过来,就由向彬彬趁机将其车开走,然后用车敲诈陈某的钱,向彬彬表示同意。陈某到了后,被告人向彬彬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车钥匙盗走,并将车开走。后向彬彬觉得陈某没有多少钱,就自行决定联系中介准备把车卖掉。2月8日被告人向彬彬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汽车被追回。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别克牌SGM7150MTA型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70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彬彬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向彬彬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向彬彬和陶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国贸大酒店KTV唱歌时,陶某提出将其朋友陈某叫来唱歌,并提议如果陈某开车过来,就由被告人向彬彬趁机将其车开走,然后用车敲诈陈某的钱,被告人向彬彬表示同意。陈某到了后,被告人向彬彬趁其不注意将其车钥匙盗走,并将车开走。后被告人向彬彬觉得陈某没有多少钱,便决定联系中介将车卖掉。2月8日被告人向彬彬在遂宁市船山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盗的汽车被追回。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别克牌SGM7150MTA型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70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辨认(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彬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彬彬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彬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晓鸿人民陪审员 邓方清人民陪审员 朱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握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