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有国、陈晓东与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国,陈晓东,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2民初972号原告:陈有国,男,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系十二师二二二团退休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原告:陈晓东,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系创维集团驻连云港办事处经理,驻连云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国(系原告陈晓东父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兵,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拉,男,系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军,男,系该村委会副主任。原告陈有国、陈晓东与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有国并作为原告陈晓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拉、王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有国、陈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陈有国精神损失费60000元,陈晓东精神损失费3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住房里物质损失费1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222团居民贺金花起诉两原告欠她的种子款,按照法律规定,贺金花只有在原告当时的居住地重庆市北培区法院起诉,但贺金花、蔡顺贵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由阜康市九运街镇山湾村委会出具了一张假证明,证明两原告在山湾村居住,现下落不明。阜康市法院未辨认其真伪,受理了贺金花的起诉,造成原告唯一住房被阜康市法院拍卖。在法院拍卖原告住房时,贺金花等人找了一个青年假扮原告陈晓东,将住房内的物品全部放弃了,造成原告损失近百万元,致使原告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受到了损失。1996年6月,原告陈有国离开222团在重庆北碚区澄江镇创业。1998年原告陈晓东在新疆财经大学读书,1999年在新疆军区总院住院,春节前出院到重庆北培区花冠涂料厂,后就在原告陈有国的厂里工作至2002年底到TCL公司工作。因被告出具的虚假证明,导致了原告的房屋被拍卖,房屋里的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原告起诉的事情是什么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1、重庆花冠涂料厂有限公司证明一份;2.北庭派出所证明一份;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陈有国、陈晓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一、唐文付、许三华出具证明一份。原告欲证实原告陈晓东于1996年在乌鲁木齐上学,因病于1999年3月住院,出院后至重庆投奔父亲。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明没有公章,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该证据因不符合证据的证明要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二、刘忠华出具证明一份。原告欲证实原告的家庭财产。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不知道这件事,所以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该证据因不符合证据的证明要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三、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欲证实被告出具的是假证明。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证明上的公章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明已在阜康市法院(2002)阜民初字第486号、(2002)阜民初字第478号案卷中使用,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证人王某当庭证言一份。被告欲证实王某在1998年至2004年担任阜康市九运街镇山湾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没有出具过陈有国、陈晓东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有异议,认为阜康市九运街镇政府认可证明上的公章系被告的。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陈述自己未出具过证明,但无法证实该证明不是自己村委会出具的,故对证人证言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贺金花、蔡顺贵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陈有国、陈晓东欠其种子款,因陈有国、陈晓东于1998年离开原住所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贺金花、蔡顺贵于2002年5月29日在被告处开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兹有陈有国、陈晓东原在我村居住,自1998年至2000年7月离开我村外出,至今未归。特此证明。阜康市九运街镇山湾村村民委员会。阜康市人民法院以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判决了该案。判决生效后依贺金花、蔡顺贵的申请对陈有国、陈晓东的财产进行了依法执行。另查明,阜康市九运街镇山湾村村民委员会现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国、陈晓东认为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明,致使其被阜康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并执行其财产,故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本案中,导致原告陈有国、陈晓东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执行,原因系原告是否欠贺金花、蔡顺贵的种子款,与被告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无必然联系,对于原告陈有国、陈晓东与贺金花、蔡顺贵欠款的事实,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有国、陈晓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共计2310元,由原告陈有国、陈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双芹 来源:百度搜索“”